返還股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15號
NTDV,91,訴,115,200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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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抗字第二號
  抗 告 人 楊中龍
  送達代收人 楊登經
  相 對 人 曾春興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九十一年度簡抗字第二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慧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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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