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干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秋敏、龔書泉、龔書鳳、龔思栗、龔小芬
、龔書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查報被繼承人「龔琅生」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繼承人「莊秋敏、龔書泉、龔書鳳、龔思栗、龔小芬、龔書
聖」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三、相對人「莊秋敏、龔書泉、龔書鳳、龔思栗、龔小芬、龔書
聖」未拋棄繼承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