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浩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零肆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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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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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47258 元 │10月 02日起 │ │點七五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28294 元 │10月 02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4614號)
緣相對人彭浩然於民國97年5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0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4791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