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87號
NTDV,90,重訴,187,200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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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石生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蓮
  被   告  鴻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時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B      法 官 廖立頓
~B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B  書記官 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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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石生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