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石生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蓮
被 告 鴻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時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B 法 官 廖立頓
~B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B 書記官 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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