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350號
TPDV,100,司促,24350,201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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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3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蔣懷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優美葳全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系爭支票(票號:BM0000000 )係優美葳全球有限公司所簽
發,王文瑞個人並非發票人或背書人,故聲請人對王文瑞
人請求連帶給付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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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美葳全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