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129號
TPDV,100,司促,24129,2011111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1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玻力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佳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商艾斯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伯森(Guy James Alexander Robertso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英商艾斯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艾斯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玻力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