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976號
TPDV,100,司促,23976,2011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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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9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富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 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王 淼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100 年10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提 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0 年10月28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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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