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261號
TPDV,100,司促,23261,2011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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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2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景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伍仟零叁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零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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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