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050號
TPDV,100,司促,23050,2011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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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顏賢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靜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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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