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454號
TPDV,100,司促,22454,201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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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錫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
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收取上限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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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