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397號
TPDV,100,司,397,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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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相對人詠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詠發
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
為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另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日期文號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
之公司登記表另有為董事之登記為洪國慶黃晏助之記載,
請查明該員與詠發公司之關係及連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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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