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周淵(YUAN ZHOU)即美商加州微元件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高慧珍為美商加州微元件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千元由美商加州微元件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外國公司之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 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 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80 條第2 項、第33 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周淵即美商加州微元件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 算人,其主張美商加州微元件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 依法清算完結,且經董事會同意指派高慧珍(Janet Kao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 聲請指定高慧珍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決 議錄及中譯本、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保存人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美商加州微元件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各項簿冊文 件清冊等件附卷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28 號呈報清算人案 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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