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242號
TPDV,100,勞訴,242,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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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42號
原 告 HUSSAIN MIRZA MUMTAZ

訴訟代理人 張淑靜
孫志堅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博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柒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上開裁判費
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數額為新臺幣肆仟肆佰
零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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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巴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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