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144號
TPDV,100,勞訴,144,2011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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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楊佩螢
簡煌昌
劉慧君
4號2樓
徐麗梅
林啟明
林寬男
許泳朝

林金旺
陳思羽
蘇春蓮
兼訴訟代理人
何世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明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00年
度勞訴字第144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8萬5,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台幣2萬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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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