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30號
TPDM,98,訴,30,2011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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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雨霖
      謝清昕
被   告 郭正茂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雨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謝清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郭正茂因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三十萬元,分 別由具保人郭雨霖謝清昕於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二、茲以該被告傳拘無著,且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發 佈通緝,顯已逃匿,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拘票、戶籍查 詢資料、通緝查詢資料、在監在押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自應 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李文娟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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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