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0號
第941 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書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
字第12969 號、第17609 號、第18242 號、第21648 號)及追加
起訴(98年度偵字第11786 號、第11787 號、98年度偵緝字第
56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書源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1.至3.、編號二1.至15.、編號三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許書源與郭正茂(未到案,本院另行審結,其所涉民國95年 6 月30日前之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屬 前案判決效力所及,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陳文彥、鄭繼 城、林淑輝、洪明欽(綽號「小紅」)、郭紫玲、吳東宏( 綽號「東東」)、柯俊一(本院另行審結)、黃柏鈞(綽號 「小球」,於98年9 月間歿,林迎潔之夫)、某真實年籍、 姓名不詳、自稱「何國忠」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及真實年 籍、姓名不詳、綽號「土土」、自稱「佳怡」、及自稱「邱 玉禎」之大陸地區成年女子等人均明知:
(一)「XBOX」、「XBOX 360」、「PlayStation 」、「PS設計 圖」、「Nintendo」、「Wii」、「Wario」及圖、「The Legend of Zelda, Zelda」、「Pokemon」、「Paper Mario」、「Mario Party」、「Metroid」、「Donkey kong」、「Mariokart 」等文字商標圖樣,分別經美商微 軟公司(下稱微軟公司)、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日商新力公司)、及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下稱 任天堂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之 商標權,現仍於商標權有效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該等註冊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 上,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二)如附件一、二(即原起訴書附件二、三)、三(即原起訴 書附件四)所示之遊戲軟體光碟內之電腦程式軟體,分別 係微軟公司、日商新力公司、及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權之 電腦程式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 或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且明知前開微軟 公司、日商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之遊戲於電視遊樂器主
機執行時,將在螢幕上出現該等公司如附件一、二、三所 示商標圖樣及各該公司授權字樣,足以對外表示該等電腦 程式軟體係微軟公司、日商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生產或 授權生產之一定用意證明之準私文書,足以使消費者誤認 該遊戲軟體係該等公司所生產發行。
(三)如附表一所示之視聽著作分別係著作財產權人美商迪士尼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 樂公司(下稱華納兄弟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 任合夥(下稱環球公司)、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公司( 下稱哥倫比亞公司)、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美商新力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線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 拉蒙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均屬受我國著 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非經前揭享有著作權公司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該等著作。(四)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色情光碟均有男、女特意裸露身體、 性器官及男女互相撫摸、親吻而為口交、性交行為、或有 暴力、性虐待之猥褻內容,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並引起普通一般大眾羞恥感,不得意圖販賣而製造,亦不 得販賣。
二、許書源與郭正茂、陳文彥、鄭繼城、林淑輝、洪明欽、郭紫 玲、吳東宏、柯俊一、黃柏鈞、及「何國忠」、「土土」、 「佳怡」、「邱玉禎」等人,共同基於反覆以重製光碟及移 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光 碟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一)郭正茂於92年10月間起,透過柯俊一介紹「何國忠」,在 大陸地區、美國等地租用主機,陸續架設「數位AV站」、 「遊戲備份站」等網站(下統稱遊戲備份系列加盟站), 提供由柯俊一所申請,帳號為「hiavs@hotmail.com」、 「galant8899@hotmail.com」等免費電子郵件信箱及「何 國忠」設計之網路購物車系統,接受不特定人上網訂購如 附表三編號二3.所示之色情光碟(從92年間開始經營)及 如附表一、附件一至四所示之盜版影音及遊戲光碟(從95 年中開始經營),或招募欲加盟遊戲備份系列加盟站販賣 盜版光碟之下線,由柯俊一擔任加盟站長,從事販賣盜版 光碟及處理加盟下線意見之工作,並以每片盜版光碟新臺 幣(下同)十元之代價抽取下線販賣盜版光碟佣金。另由 「土土」負責整理每日網路訂單。郭正茂於架設遊戲備系
列加盟站期間內,陸續租用基隆市安樂區○○○街(下稱 樂利三街工廠)、新北市○○區○○街18號1 樓(下稱重 陽街工廠)、新北市○○區○○路224 巷16號7 樓等地作 為擺設電腦主機、光碟燒錄設備、色情及盜版光碟母片、 及重製色情、盜版光碟之處所,並以每月五萬元代價僱用 許書源,在樂利三街工廠重製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色情光 碟、及如附表一、附件一至三所示之盜版光碟,另以每月 四萬元至六萬元不等之代價僱用「邱玉禎」及鄭繼城(94 年6 月間加入)、陳文彥(於95年6 月9 日加入)、林淑 輝(於93年間加入)等人,在重陽街工廠、集賢路工廠等 地重製上開色情光碟、及如附表一、附件一至三所示之盜 版光碟並包裝後,交由不知情之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宅配通公司)人員以色情光碟VCD每片三十元、DV D每片五十元、遊戲光碟及電影光碟每片一百三十元之方 式代收貨款。嗣鄭繼城於95年底離開燒錄工廠,於高雄住 處負責取得色情光碟母片及圖檔來源事宜,其至夢工廠網 站(http://jpdvd.net/)抓取情色照片圖檔及訂購色情 光碟母片後,以電子郵件帳號「chichenchi@yahoo.com. tw」將情色照片圖檔寄至郭正茂所有之「pro7_11@yahoo .com.tw 」電子郵件帳號,並將購得之色情光碟母片寄送 至上開工廠,再向陳文彥每月請領一萬二千元之款項。嗣 於97年6 月4 日應陳文彥之要求,至集賢路工廠從事燒錄 工作,而於翌日即為警搜索時查獲。
(二)許書源復將自己所有彰化銀行蘆洲分行0000-0000-000 號 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提供予郭正茂使用,由郭正茂 以巴黎草莓名義與宅配通公司簽約,約定將代收貨款逕行 匯入上開帳戶內,另崔基豐、賴彥光(本院另行審結)可 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提供予他 人使用,恐遭他人利用作為人頭匯款帳戶之用,竟仍基於 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 ,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提供其等所有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0004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 中華郵政大里郵局之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大里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予郭正茂使 用。嗣郭正茂於取得崔基豐、賴彥光之郵局、大里郵局帳 戶資料後,旋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持之以大綜郵購中 心、凱威生物科技等名義與宅配通公司簽約,約定將代收 色情、盜版光碟貨款逕行匯入如崔基豐、賴彥光所有之帳 戶內;另王為晨(本院另行審結)可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 之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及宅配通公司帳戶提供予他
人使用,恐遭他人利用作為人頭匯款帳戶之用,竟仍基於 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 ,將其設於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 戶(下稱臺北富邦銀行)之存摺、金融卡、提款密碼、及 以「王為晨」名義與宅配通公司簽約之帳戶,交予某真實 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大哥」之成年男子轉交予郭正茂 使用,郭正茂於收受王為晨臺北富邦銀行及宅配通公司帳 戶後,亦與宅配通公司簽約,約定將代收色情、盜版光碟 貨款逕行匯入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內,並定期提領如附表二 所示之人頭帳戶內款項,分配予柯俊一及其下線分站長牟 利。
(三)郭紫玲與郭正茂係姊弟關係,郭正茂前於93年間,因製造 猥褻物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52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十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 第982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95年3 月2 日經緝獲入監執 行,96年1 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5年間,再因 製造猥褻物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45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 第10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 聲減字第3487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96年10 月29日入監執行,97年5 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郭正 茂於上開入監執行期間,為能繼續經營網站,遂委由郭紫 玲於95年3 月間起,接手擔任遊戲備份系列加盟站會計人 員,負責遊戲備份系列加盟站帳務、匯款、與遊戲備份系 列加盟站之加盟站長之工作,並定期至如附表二所示人頭 帳戶提領宅配通公司所匯入販賣光碟款項,分配予柯俊一 、洪明欽、黃柏鈞、吳東宏等站長牟利,並負責支付上開 燒錄工廠陳文彥、林淑輝、鄭繼城等人之薪資。(四)洪明欽則於96年10月間起,加入遊戲備份系列加盟站,成 為網站(ok-dvd.a-vbs.net、ok-game-a-vbs.net、my-dv d.a-vbs.net、my-game-a-vbs.net、link.a-bvs.net,下 稱ABS系列網站)之分站長,並掛上由郭正茂交付之網 路購物車系統,黃柏鈞、吳東宏並加盟成為其下線分站長 ,接受不特定人上網訂購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色情光碟及 如附表一、附件一至四所示之盜版光碟。而黃柏鈞以經營 販賣色情光碟網站之名義,向其妻林迎潔借用其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林迎潔因誤認黃柏鈞僅經營販賣色 情光碟之網站,乃與黃柏鈞等人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製造 猥褻物品之犯意聯絡,提供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供黃
柏鈞取款之用,並與黃柏鈞共享販賣色情光碟所得。洪明 欽則每週代為計算林迎潔、吳東宏販賣色情及盜版光碟所 得後製成「球_宅配通對帳單.xls」、「東_宅配通對帳單 .xls」之excel檔案後,以gomygirl@gmail.com 電子郵件 寄送至郭紫玲所使用帳號為annykuo3535@ yahoo.com.tw 、黃柏鈞所使用帳號為gy786@hotmail.com、 吳東宏所使 用帳號為gy88gy882004@yahoo.com.tw 之免費電子郵件信 箱後,由郭紫玲依上開excel 檔案結算內容,將林迎潔、 吳東宏販賣色情、盜版光碟所得分別匯入林迎潔上開中國 信託銀行帳戶、及吳東宏設於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戶)內,並直 接支付現金予洪明欽。
(五)嗣於97年6 月5 日,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員警至如 附表三所示處所執行搜索,分別查扣如附表三所示物品, 始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暨迪士尼公司、華納兄 弟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公司、哥倫比亞公司、新線公司、 美商新力公司、派拉蒙公司、微軟公司、日商新力公司、任 天堂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許書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共 同被告陳文彥、林淑輝、郭紫玲、崔基豐、林迎潔、郭正茂 等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核與微軟公司告 訴代理人藍孟真、日商新力公司告訴代理人施穎弘、任天堂 公司告訴代理人徐宏昇、迪士尼公司、華納兄弟公司、福斯 公司、環球公司、哥倫比亞公司、新線公司、美商新力公司 、派拉蒙公司、微軟公司、共同告訴代理人著作權保護基金 會之何明達於警詢時證述被告等人侵權之情節相符,且有告 訴人微軟公司之光碟檢驗報告(見刑案偵查卷二第414 至 429 頁)、告訴人任天堂公司所提出之鑑定意見書(見刑案 偵查卷二第507 至600 頁)、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 會鑑識人員何明達所製作之鑑識報告(見刑案偵查卷二第 605 、606 頁)、盜版之微軟公司光碟勘驗照片(見刑案偵 查卷二第430 至504 頁)、盜版之日商新力公司光碟勘驗照
片(見97年度偵字第18242 號卷第45至53頁)、盜版之任天 堂公司光碟勘驗照片(見刑案偵查卷二第532 至546 頁)、 查獲現場照片(見刑案偵查卷二第986 至992 頁)、本院於 99年11月18日所為之勘驗筆錄及照片(見98年度訴字第30號 卷二第37至5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抽樣勘 驗光碟所拍攝之猥褻照片(見刑案偵查卷三第966 至985 頁 )、宅配通公司97年6 月26日宅配通總97年字第005 號函暨 附件(見刑案偵查卷三第815 至834 頁)、宅配通公司服務 合約書(見刑案偵查卷一第358 至363 頁)、遊戲備份站、 數位AV站網頁列印資料(見刑案偵查卷三第835 至965 頁 )、柯俊一核算遊戲備系列加盟站之站長獎金核算內容列印 資料(見97年度他字第4858號卷第9 至59頁)、鄭繼城之隨 身碟內容、及電子郵件帳戶chichengchi@yahoo.com.tw郵件 內容列印資料(見刑案偵查卷一第237 至280 頁、97年度他 字第4858號卷一第259 至271 頁、第283 至289 頁)、新光 銀行十甲分行97年11月21日函所檢送之吳東宏(帳號:0000 -0000-00000 號)開戶資料、及自96年至97年7 月間之交易 明細表影本(見97年度偵字第18242 號卷第108 至157 頁) 、郭紫玲之電子郵件信箱、及隨身碟內容列印資料(見刑案 偵查卷一第185 頁至224 頁)、洪明欽之電子郵件內容列印 資料資料(見刑案偵查卷一第313 至323 頁)、香港上海匯 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7 月9 日97港匯銀總字第4632號函 暨檢附資料(見刑案偵查卷三第745 至800 頁)、臺灣銀行 城中分行97年7 月11日城中營字第09700025781 號函暨檢附 資料(見刑案偵查卷三第801 至810 頁)、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所檢送陳文彥96年1 月2 日至96年12月21日之交易明 細表,及賴彥光96年3 月26日起至97年1 月9 日之交易明細 表(刑案偵查卷三第811 至814 頁)、微軟公司98年3 月31 日回函暨(gy786@hotmail.com )帳號、申設資料、及留存 時間、IP位置資料(見98年度他字第996 號卷一第153 至 156 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二客服第七作業中 心回覆單暨附件(見98年度他字第996 號卷一第101 頁至 148 頁)、中國信託銀行97年11月21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75- 12683 號函及附件(見97年度偵字第18242 號卷第123 至 157 頁)、100 年2 月8 日中信銀第00000000002246號函及 附件(見98年度訴字第30號卷二第117 至181 頁)、帳號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96年7 月3 日、96年7 月10日、96 年7 月17日之存入憑證影本三紙(見刑事偵查卷一第151 至 153 頁)、98年12月22日中信銀第00000000004626號函暨檢 附資料(見98年度訴字第30號卷一第239 至291 頁)、98年
10月26日函暨檢附資料(見98年度訴字第30號卷一第164 至 207 頁)、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98年4 月9 日函及附件(見98年度他字第996 號卷二第2 至87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等件附卷可稽,及如附表三編 號一1.至3.、編號二1.至15. 及 17.、編號三1.至5.所示等 物扣案可佐。足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部分:
(一)按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 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 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商標法 第6 條定有明文。是透過電磁作用,如以遊樂器、光碟機 、電腦主機之操作為媒介,於電視或電腦螢幕前出現商標 圖樣者,其標示型態足資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表彰商品 之來源者,自屬商標之使用範疇。經查扣案之遊戲光碟於 執行使用時,亦會出現微軟公司、日商新力公司、任天堂 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之相關商標之圖樣,被 告等人重製上開遊戲光碟之同時,即係於同一商品使用相 同之註冊商標,則被告等人係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於同 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顯已侵害他人之商標權甚 明。
(二)次按光碟片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 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 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2 項規定,應認係準文書 之一種。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盜版之光碟 片,其外觀包裝不論有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 ,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 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及 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 準文書。至販賣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216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因其態樣不一,販賣者是否以偽作 真之意思販賣?有無本於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有所 主張?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依販賣者主觀之 意思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如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 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 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 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 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 仿冒品,並非所問。若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
,則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94年度第12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所稱「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 真之意思」,係指販賣者主觀上不知上開具準文書屬性之 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係偽造或變造者(最高法院19年上字 第653 號判例意旨參照),或不知依該偽造準文書(如仿 冒或盜版光碟片)之用法,得以之充為真正文書加以使用 而言(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709號判例意旨參照)。如 販賣者知悉其所販賣者為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且知買受 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 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 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 之行使行為,參諸最高法院26年滬上字第23號、49年台非 字第24號判例意旨,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至買受者 是否知悉其為仿冒品,或仿冒光碟片販售價格之或高或低 ,並非所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96年度台 上字第1387號、97年度台上字第357 號、97年度台上字第 169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等人販售重製光碟於執行使 用時,均與正版之光碟無異,於電視螢幕影像畫面會呈現 相關授權文字,乃為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及公眾 ,則被告等人將之販售予他人,已有主張行使該重製光碟 內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依照上開說明,就此部分自屬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
(三)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 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 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 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 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 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 法院95年度台上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以共同 被告郭正茂為首之集團,自92年間起迄97年6 月5 日為警 查獲時止,經由網路訂單推銷販賣盜版光碟之營業性行為 ,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 此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品而販賣之犯行、重製並散布 盜版光碟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 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 合犯而各論以一罪。再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既係規定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則依低度行為吸收 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出賣散布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
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專依重製之規定處罰(最 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意旨參照)。(四)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商標 法第81條第1 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 之註冊商標罪、刑法第235 條第2 項之意圖販賣而製造猥 褻物品罪、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被告等人非法重製盜版光碟後,進而散布 之行為,其散布之低度行為,應為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等人基於行銷之目的,擅自使用相同註 冊商標於同一商品,嗣後進而將該仿冒商標商品加以販賣 ,達成其行銷目的,應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 為擅自使用相同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而僅論以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侵害他人商標權罪。 另被告等人所犯偽造準私文書之罪,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第235 條第2 項既係規定意圖 販賣而製造猥褻物品,販賣行為係其製造所欲達成之目的 行為,則依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嗣後販賣 猥褻物品之行為,當吸收於製造行為之中,而應依刑法第 235 條第2 項之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物品罪處斷。是被告 等人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光碟,並進而為販賣行為,該持 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起訴意旨雖認被告等人尚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商標法第82 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販賣猥褻 物品等罪,惟依前所述,均為各該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 論罪,併此敘明)。被告等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擅自 以重製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明知未得商 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等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論處。被告等人以同一重製行為,侵害多數著作權 人之法益部分,亦為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擅自以重製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罪論處。至被告與郭正茂、陳文彥、鄭繼城、林淑輝、洪 明欽、郭紫玲、吳東宏、柯俊一、黃柏鈞、林迎潔、及「 何國忠」、「土土」、「佳怡」、「邱玉禎」等人間,就 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 告等人利用不知情之宅配通公司人員寄送盜版或猥褻光碟 及收取貨款,均為間接正犯。
四、爰審酌被告與郭正茂等人以重製、販賣盜版光碟之方式侵害 多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 念,並製造販賣大量色情光碟,而有礙於社會善良風俗;且 本案光盜版光碟達九千多片,色情光碟達三萬四千多片,燒 錄機達一百七十一台,足見其規模之大,本應重懲。惟念及 被告素行良好,無其他前案紀錄,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 一己之私利、犯罪之手段、分工、參與時間長短、所得利益 多寡、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
(一)如附表三編號二1 、2 、4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等人所重 製之盜版光碟,係供其等犯本件侵害著作權犯罪所用之物 ,亦係侵害他人商標權所製造之商品,雖著作權法及商標 法均有沒收之規定,然被告等人所犯上開二罪間因有想像 競合犯關係而從一重之著作權法處斷,依主刑與從刑不可 分原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 宣告沒收之。
(二)如附表三編號二3 、5 所示之色情光碟,為猥褻物品,爰 依刑法第235 條第3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 沒收之。
(三)如附表三編號一1 至3 ,及附表三編號二6 至15所示之物 ,及附表三編號三1 至5 所示之物,為被告等人所有、供 本案侵害著作權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 定宣告沒收。
(四)如附表三編號一4 、編號二16、18至20、編號三6 所示之 物,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與本案有關連性,自均無從併予宣 告沒收。至如附表三編號二17所示之物,雖屬本案之證物 ,但非供犯罪所用、預備或犯罪所得之物,且非違禁物或 其他依法應沒收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98條,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35 條第2 項、第3 項、第210 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慧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慧 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8條:
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 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 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 條:(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 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 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附表一:影音光碟(視聽著作)
┌──┬─────────────┬────────┬─────┐
│編號│中文片名 │權利人 │數量(片)│
├──┼─────────────┼────────┼─────┤
│ 1 │空中危機 │迪士尼公司 │ 3 │
├──┼─────────────┤ ├─────┤
│ 2 │四眼天雞 │ │ 1 │
├──┼─────────────┤ ├─────┤
│ 3 │長毛狗 │ │ 2 │
├──┼─────────────┤ ├─────┤
│ 4 │未來小子 │ │ 2 │
├──┼─────────────┤ ├─────┤
│ 5 │萬鱷巨獸 │ │ 4 │
├──┼─────────────┤ ├─────┤
│ 6 │荒野大飆客 │ │ 3 │
├──┼─────────────┤ ├─────┤
│ 7 │超狗任務 │ │ 4 │
├──┼─────────────┤ ├─────┤
│ 8 │神鬼奇航3:世界的盡頭 │ │ 2 │
├──┼─────────────┤ ├─────┤
│ 9 │料理鼠王 │ │ 1 │
├──┼─────────────┼────────┼─────┤
│ 10 │哈利波特:火盃的考驗 │華納兄弟公司 │ 2 │
├──┼─────────────┤ ├─────┤
│ 11 │諜對諜 │ │ 2 │
├──┼─────────────┤ ├─────┤
│ 12 │聯合縮小兵 │ │ 4 │
├──┼─────────────┤ ├─────┤
│ 13 │神鬼無間 │ │ 1 │
├──┼─────────────┤ ├─────┤
│ 14 │硫磺島的英雄們 │ │ 1 │
├──┼─────────────┤ ├─────┤
│ 15 │300壯士:斯巴達的逆襲 │ │ 1 │
├──┼─────────────┤ ├─────┤
│ 16 │瞞天過海3:十三王牌 │ │ 2 │
├──┼─────────────┤ ├─────┤
│ 17 │哈利波特5:鳳凰會的密令 │ │ 2 │
├──┼─────────────┼────────┼─────┤
│ 18 │婆家就是你家 │ 福斯公司 │ 1 │
├──┼─────────────┤ ├─────┤
│ 19 │偷穿高跟鞋 │ │ 1 │
├──┼─────────────┤ ├─────┤
│ 20 │穿著Prada的惡魔 │ │ 2 │
├──┼─────────────┤ ├─────┤
│ 21 │芭樂特 │ │ 2 │
├──┼─────────────┤ ├─────┤
│ 22 │小太陽的願望 │ │ 1 │
├──┼─────────────┤ ├─────┤
│ 23 │太陽浩劫 │ │ 2 │
├──┼─────────────┤ ├─────┤
│ 24 │史詩大帝國 │ │ 1 │
├──┼─────────────┤ ├─────┤
│ 25 │邁阿密瘋雲 │ │ 2 │
├──┼─────────────┤ ├─────┤
│ 26 │征服者 │ │ 1 │
├──┼─────────────┤ ├─────┤
│ 27 │辛普森家庭電影版 │ │ 2 │
├──┼─────────────┤ ├─────┤
│ 28 │終極警探4.0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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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博物館驚魂夜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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