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558號
TPDM,97,訴,558,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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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雅嵐
選任辯護人 王永森律師
被   告 劉佳宜
      何玟靜
上二人共同 徐秉義律師
選任辯護人 崔駿武律師
被   告 孫誓承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九十
六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九七、二0一八九、二六三六0號、九十七
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五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雅嵐劉佳宜共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何玟靜孫誓承共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關於 被告王雅嵐劉佳宜何玟靜孫誓承部分之記載。二、查被告王雅嵐劉佳宜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任何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二紙附卷 可憑,其二人經此教訓,自當知所勉而無虞再犯,且分別與 告訴人吳淵渟、許志和、林育正及黃俊祥莊櫂菖達成和解 ,有和解書附卷可證(本院卷㈡第一六一、一六三、一六四 之一、二一三、二六七頁參照),顯有悔悟之意,本院綜核 各情,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已足策其二人自新,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各諭知緩刑二年,用啟向 上。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共犯張家倫王豐毅邱珮芸 、朱凱瑞、邱怡禎、李成功、呂曉彤所有,供渠等犯本件違 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犯行所用之物,則依最高法院八十 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一0二號判決所揭示之旨「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三項係規定『犯人』所有用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宣告沒 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按共 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



何成員均為『犯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人』 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件被告所有者為限。」 以觀,上開之物因屬共犯張家倫王豐毅邱珮芸、朱凱瑞 、邱怡禎、李成功、呂曉彤與被告王雅嵐劉佳宜孫誓承何玟靜共犯上開之罪所用之工具,自亦屬被告王雅嵐、劉 佳宜、孫誓承何玟靜所有用供其犯罪所用之犯罪工具,本 院認上開扣案之物均不宜發還被告王雅嵐劉佳宜孫誓承何玟靜繼續持有,有沒收之必要,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憲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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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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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股票K線圖資料 │壹疊 │張家倫│臺北地檢署九十七│
│ │ │ │ │年度綠保管字第一│
│ │ │ │ │0九號編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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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財庫業績表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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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人事資料卡 │拾玖張│同上 │同上編號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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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閻羅星星主主管週│壹份 │同上 │同上編號5 │
│ │報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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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客戶電話、地址資│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11 │
│ │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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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筆記本 │貳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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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筆記本(內有客戶│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3 │
│ │資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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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AIIT操作指南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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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應徵人員資料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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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電話號碼冊子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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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名片(張華勝) │壹盒 │同上 │同上編號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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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契約書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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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契約書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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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客戶資料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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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信用卡扣款授權書│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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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筆記本 │貳本 │同上 │同上編號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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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寶來星主管週報表│壹份 │同上 │同上編號24 │
│ │(空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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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應徵人員資料表 │柒張 │同上 │同上編號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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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公司簡介 │壹冊 │同上 │同上編號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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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三聯送貨單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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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 │名片(張芸芸) │貳盒 │同上 │同上編號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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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 │名片(張寶芸) │壹盒 │同上 │同上編號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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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 │尾牙聚餐照片、員│共柒張│同上 │同上編號33 │




│ │工目標達成速度看│ │ │ │
│ │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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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 │公信創投公司招牌│壹塊 │同上 │同上編號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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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 │打卡紙板 │玖張 │同上 │同上編號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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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 │客戶資料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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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 │財經新聞簡報 │壹冊 │王豐毅│同上編號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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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 │股票技術線型圖 │壹冊 │同上 │同上編號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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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 │客戶地址電話資料│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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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 │契約書(空白)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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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 │公信公司刷卡單(│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45 │
│ │空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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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 │直三聯送貨單(空│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46 │
│ │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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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 │客戶資料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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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 │筆記本 │貳本 │同上 │同上編號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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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五 │名片(王福) │伍盒 │同上 │同上編號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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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六 │筆記本(內記載股│壹本 │邱珮芸│同上編號55 │
│ │票資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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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七 │客戶資料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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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八 │應徵者資料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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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九 │上市公司簡介資料│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59 │
│ │及技術線型K線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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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 │閻羅星作業流程範│壹份 │同上 │同上編號60 │




│ │本(教戰手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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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 │邱怡綾名片 │壹盒 │同上 │同上編號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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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二 │客戶資料 │壹疊 │朱凱瑞│同上編號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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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三 │契約書(已使用過│捌張 │同上 │同上編號6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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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四 │客戶持股資料 │貳張 │同上 │同上編號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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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五 │電子書收據 │叁拾伍│同上 │同上編號65 │
│ │ │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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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六 │筆記本(內載股票│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66 │
│ │名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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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七 │筆記資料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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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八 │名片(朱耀華) │壹盒 │同上 │同上編號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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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九 │名片(朱建華) │壹盒 │同上 │同上編號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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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 │股票技術線型 │貳冊 │邱詠潔│同上編號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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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八 │客戶聯絡電話地址│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71 │
│ │資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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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 │筆記本(內載股票│貳本 │同上 │同上編號72 │
│ │資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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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二 │契約書(用過)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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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三 │契約書(空白)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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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四 │紅陽科技信用卡簽│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77 │
│ │帳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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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五 │名片(邱盈鈺) │壹盒 │同上 │同上編號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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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六 │名片(邱思瑜) │壹盒 │同上 │同上編號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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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七 │客戶地址電話資料│壹疊 │李成功│同上編號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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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八 │股票資訊價位K線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81 │
│ │圖資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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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九 │剪報影本資料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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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 │股票資訊筆記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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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 │筆記本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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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二 │股票價位K線圖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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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三 │股票資訊日誌 │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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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四 │名片(李家誠) │壹盒 │同上 │同上編號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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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五 │名片(李富華) │壹盒 │同上 │同上編號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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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六 │客戶電話地址資料│壹疊 │朱珮茹│同上編號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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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七 │客戶電話地址資料│壹疊 │同上 │同上編號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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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八 │2005年記事本 │壹本 │呂曉彤│同上編號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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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九 │會議記錄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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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十 │星聯星人員保證書│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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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一 │房屋租賃契約書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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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二 │人事資料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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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三 │遠雄星人員保證書│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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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四 │閻羅星人員保證書│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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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五 │會議記錄及公告資│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1 │




│ │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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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六 │支票簽收單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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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七 │公信創業投資顧問│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3 │
│ │有限公司契約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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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八 │聯陽創業投資顧問│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4 │
│ │有限公司契約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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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九 │登報資料檔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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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 │公信創業投資顧問│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6 │
│ │有限公司契約書 │ │ │ │
├───┼────────┼───┼───┼────────┤
│ 八一 │公信創業投資顧問│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7 │
│ │有限公司契約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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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二 │行政週報表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8 │
├───┼────────┼───┼───┼────────┤
│ 八三 │行政週報表 │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29 │
├───┼────────┼───┼───┼────────┤
│ 八四 │客戶及其他相關資│壹冊 │同上 │同上編號130 │
│ │料 │ │ │ │
├───┼────────┼───┼───┼────────┤
│ 八五 │雜記等相關資料 │壹冊 │同上 │同上編號131 │
├───┼────────┼───┼───┼────────┤
│ 八六 │客戶資料 │壹冊 │同上 │同上編號133 │
├───┼────────┼───┼───┼────────┤
│ 八七 │存款存根及匯款回│壹本 │同上 │同上編號134 │
│ │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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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11697號
96年度偵字第20189號
96年度偵字第26360號
97年度偵字第 2155號
被 告 蘇王佑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4段6之16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選任辯護人 洪瑞燦律師
張靜怡律師
吳孟玲律師
被 告 呂曉彤 女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29巷1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廖振弘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街42巷19之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彥慧律師
被 告 張家倫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北投區○○○路116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邱昱宇律師
被 告 張亢齡 女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北投區○○○路116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樊欣佩律師
被 告 鍾采芝 女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130號13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律師
被 告 王豐毅 男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265巷6弄4號
6樓
居臺北縣中和市○○街57巷25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怡禎(原名邱詠潔)
女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新莊市○○路129號5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朱凱瑞 男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鄉○○路361巷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珮芸 女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2段132巷19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律師
被 告 李成功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10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振倫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72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宋潔珉 女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2段218巷31號
4樓
居臺北縣三峽鎮○○路119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文玉律師
被 告 王瀚陽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原名王哲彥住臺北縣新莊市○○街18巷1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瑾樺 女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信義區○○○路○段295巷6
弄36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明輝律師
被 告 王雅嵐 女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安樂區○○○路208巷164弄
13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惠玲 女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永和市○○路389巷1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證棋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原名陳正瀚)住臺北市○○區○○路202之1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劍芬 女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街753巷10弄1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愛真 女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路59巷9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慶遠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深坑鄉○○村○○街37巷2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艾倫律師
被 告 謝東毅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159巷19號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佳宜 女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87巷5號4樓之
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雅文 女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新莊市○○路177巷5弄8號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洪曉茹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路七堵區○○街27之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秀媚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新店市○○街148巷11弄5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品勳 女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金門縣金寧鄉榜林村昔果山70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孫誓承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永和市○○路99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玟靜 女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2段64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起訴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七一號等被告蘇王佑等九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有相牽連案件關係,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慶遠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 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同年七 月二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蘇王佑為鴻準創業投資顧問 有限公司(後陸續更名為聯陽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公信 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鴻準公司、聯陽公司 、公信公司,並統稱鴻準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呂曉彤、 廖振弘分別為鴻準等公司之會計及蘇王佑特別助理,竟共同 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夥同鴻準等公司之主要幹部張家倫( 化名張華凱、張勝群)、王瀚陽(原名王哲彥;化名王夆元 、王崇智)、高慶遠(化名高宏達)三人,由渠等三人在鴻 準等公司內部分別運作閻羅星、星聯星、遠雄星等三個業務 組,所下轄業務人員包括:閻羅星組成人員張亢齡(化名張 寶芸、張葳葳、張葳玲)、鍾采芝(化名鐘子婕、鍾沁軒、 鍾岳凌)、王豐毅(化名王群創、王昌錢、王錢淶)、邱怡 禎(原名邱詠潔;化名邱思瑜)、朱凱瑞(化名朱建華、朱 瑞麟)、邱珮芸(化名邱晨軒、邱瑋茹、邱怡綾)、李成功 (化名李富華)、吳玉麟(另為不起訴處分,化名吳俊成) 、李振倫(化名李威濤、李浩中)及宋潔珉(化名宋怡瑩) ,星聯星組成員陳瑾樺(化名陳藝珊、陳玟嬿)、王雅嵐( 化名王靖雯)、柯曉君(另為不起訴處分)、曾惠玲、陳證 棋(原名陳正瀚;化名陳柏翰、陳柏均)、莊劍芬(莊欣靈 )、鍾愛真(鍾韋菱),遠雄星組成員謝東毅(化名謝正群 、謝頎)、劉佳宜(化名劉曉涵)、鄭雅文(化名鄭文琪) 、洪曉茹(化名洪子瑜、洪儀珊)、黃秀媚(化名黃妘婕、 黃伶月、黃羚威)、鍾瑩蒨(另為不起訴處分;化名鍾子晴 )、王碧慧(另為不起訴處分;化名王曉慧)、李品勳(化 名李文心)、孫誓承(化名孫正雄)、何玟靜鄭淑娟(另 為不起訴處分;化名鄭小玉)、陳琬蓁(另為不起訴處分; 化名陳詠君)等人。蘇王佑、呂曉彤、廖振弘張家倫、張 亢齡、鍾采芝、王豐毅、邱怡禎、朱凱瑞、邱珮芸李成功 、李振倫、宋潔珉王瀚陽、陳瑾樺、曾惠玲、陳證棋、莊 劍芬、鍾愛真、高慶遠、謝東毅、鄭雅文、洪曉茹、黃秀媚 、李品勳等二十五人,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 資顧問業務或證券商業務及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 券投資顧問或行紀、居間及買賣業務,且買賣股票不得虛偽 、詐欺等方法為之;又王雅嵐劉佳宜孫誓承何玟靜等 四人,亦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不得經營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竟自民國九十四年間起至 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止,由蘇王佑、張家倫王瀚陽、高



慶遠等詐騙集團核心分子設計犯罪模式及人員組織訓練運作 ,由上述張亢齡等業務人員均以化名撥打電話或相約見面等 方式,以保證獲利之不實言論,誘騙蕭志松等客戶簽約購買 「贏家電子書」、「反敗為勝」、「富貴逼人」、「巧奪天 工」、「鬼斧神工」、「理財聖經」等股市CALL訊專案會員 服務,並強力推銷以「買CALL訊附贈股票」之方式,實質從 事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買賣,渠等向蕭志松等客戶保證加入會 員後,依照公司提供之CALL訊投資建議進行投資,於加入會 員期間保證有百分之四十之獲利空間之不實言論;其後若客 戶依該公司CALL訊投資建議投資發生虧損時,則由上開業務 人員再以彌補客戶虧損為由,強力推銷客戶買入未上市、上 櫃之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代生技公司)、華 葆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葆生技公司)股票,並向 客戶佯稱時代、華葆等生技公司即將於一至二個月不等之時 間內會上市或上櫃,屆時將有法人會大量收購,每股至少有 新臺幣(下同)二十元以上之獲利,且鴻準等公司亦保證會 以更高價買回,致蕭志松等客戶陷於錯誤,因而匯款數十萬 至上百萬不等之款項至有限責任台北第一信用合作社松山分 社帳號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永春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鴻準公司帳戶內, 或以信用卡刷付中華商業銀行之特約商店「鴻濰企業有限公 司」,所收款項經呂曉彤計算扣除業務人員佣金、費用後, 定期提領轉存入蘇王佑之銀行帳戶。嗣經蕭志松等客戶事後 詢問鴻準等公司業務人員有關前揭未上市公司之上市或上櫃 時間及要求買回時,張亢齡等業務人員均避不見面,且前往 鴻準公司(或聯陽公司、公信公司)之營業地址查訪時,發 現皆已人去樓空,經洽詢時代、華葆等生技公司人員時,發 覺該等公司並無推動上市、上櫃計畫,亦無前揭業務員推銷 時之價值,始知受騙。(其中蘇王佑、廖振弘、鍾采芝、邱 珮芸、王瀚陽、高慶遠、謝東毅等七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罪嫌 《前開二罪嫌部分,均僅限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修正刑法施 行前之犯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 條第三款之規定,而犯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罪嫌,均另行併 案辦理)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暨蕭志松 等九十八人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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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01 │被告蘇王佑之│1.證明伊為鴻準等公司實際負責人等事實。 │
│ │供述 │2.證明伊經營鴻準等公司期間,設計買CALL訊送股│
│ │ │ 票之契約,由業務員以此方式推銷未上市公司股│
│ │ │ 票,詐欺客戶;鴻準、聯揚、公信等公司之運作│
│ │ │ ,主要以販賣未上市公司股票等事實。 │
│ │ │3.證明鴻準等公司分閻羅星、星聯星、遠雄星三業│
│ │ │ 務組運作,主要幹部為高慶遠、張家倫王哲彥
│ │ │ ;由被害人收入款項扣除業務員佣金及未上市公│
│ │ │ 司股票之費用後,伊獲得約四成之獲利之事實。│
│ │ │4.證明鴻準等公司非法從事投顧及股票買賣業務,│
│ │ │ 違法招收投顧會員及提供上市股票買賣資訊等事│
│ │ │ 實。 │
├──┼──────┼──────────────────────┤
│ 02 │被告呂曉彤之│1.證明伊擔任鴻準、聯陽、公信等公司會計,管理│
│ │供述 │ 上揭公司並從事有關登記負責人王豐毅銀行帳戶│
│ │ │ 之收支匯款轉帳工作 │
│ │ │2.證明被告蘇王佑為鴻準等公司實際負責人,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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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