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938號
TPDM,100,訴,938,201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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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小青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林盛煌律師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林庚緯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林峻義律師
被   告 潘志源
選任辯護人 林凱律師
      趙立偉律師
      林恩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8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小青林庚緯潘志源均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張小青林庚緯潘志源前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3 人涉犯刑法第231 條 之1 第1 項等罪嫌疑重大,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為避免被告3 人與其他共犯、證人勾串,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規定,自民國100 年8 月8 日起 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羈押期間即將於100 年11月 7 日屆滿。
二、茲被告3 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0 年11月2 日訊 問後,認被告3 人均矢口否認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 1 項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 事性交易、刑法第231 條之1 第1 項圖利強制使人性交及猥 褻等犯行。本院審酌被告3 人雖否認上開犯行,然其涉犯上 開犯罪嫌疑重大,業據被害人周O潔、李O欣等人證述在卷 ,並有相關帳冊、本票、筆記本等扣案可資佐證,而依被告 3 人所為之供述與共犯及相關證人之供述多所矛盾歧異,且 共犯間之供述彼此推諉己身罪責,衡以現階段被告3 人及其 等辯護人已就多位證人及共犯於偵查中供述之證據能力予以 爭執,可預期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日後審理時極可能聲請傳喚 共犯及證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以釐清案情,是現階段仍有 事實足認被告3 人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復參以檢察官起



訴認被告3 人涉犯刑法第231 條之1 罪嫌,係最輕本刑7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3 人面臨重責加身,逃亡以規避 刑責之執行,或勾串共犯、證人以卸責之可能性及動機均較 一般人強烈,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及日後審判、刑罰 之執行,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仍存在,復無從以具保、限制住 居等較輕微之手段取代羈押,被告3 人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 必要,爰自100 年11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均禁止接見 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何俏美
法 官蔡羽玄
法 官姚水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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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