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4038號
TPDM,100,簡,4038,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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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宏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09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宏培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MDMA、MDEA成分之藍色藥錠拾顆及綠色藥錠捌顆(共拾捌顆,驗餘總淨重伍點壹陸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MDEA成分之粉紅色藥錠拾顆(驗餘總淨重貳點柒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記載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廖宏培明知MDA 、MDMA、MDEA均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 法均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 國100 年8 月13日23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 金億酒店內,向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GARY」 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14,000元之代價,購買含 有第二級毒品MDA 、MDMA、MDEA成分之藍色藥錠10顆、綠 色藥錠8 顆及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MDEA成分之粉紅色藥 錠10 顆 ,而無故持有之。嗣為警於翌(14)日11時45分 許,在臺北市中山區○○○路85巷76號前查獲,並扣得前 開毒品共28顆(總毛重8.06公克,驗餘總淨重7.9 公克〈 總毛重之計算式:3.10+2.1 6 +2.80=8.06,驗餘總淨 重之計算式:3.04+2.12+2.7 4 =7.9 )。(二)證據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 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 張及扣案物採證照片3 張(見100 年度毒偵字第2503號卷 第16頁、第20頁、第27頁)。
二、按MDA 、MDMA、MDEA均屬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是核被告廖宏培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雖未記載被告持有之毒品另含有第二 級毒品MDA 、MDEA成分,惟該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有實質 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審理。爰審酌被告 無犯罪前科,其品性、素行端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犯罪之手段,助長毒品流通,影響 社會秩序,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罪,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



量尚非甚鉅,其甫滿18歲,年紀尚輕,暨其生活狀況、知識 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 扣案之藍色藥錠共10顆(總毛重3.10公克,隨機取樣3 顆, 各取0.02公克驗罄,驗餘總淨重3.04公克)及綠色藥錠共8 顆(總毛重2.16公克,隨機取樣2 顆,各取0.02公克驗罄, 驗餘總淨重2.12公克)經送請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 MDA 、MDMA、MDEA成分(前揭扣案藥錠合計驗餘總淨重5.16 公克),及扣案之粉紅色藥錠共10顆(總毛重2.80公克,隨 機選取3 顆,各取0.02公克驗罄,驗餘總淨重2.74公克)經 送請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MDEA成分等情,此 有前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見同上卷第44頁)1 紙在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 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附件:100年度偵字第2090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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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