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0年度,24號
TPDM,100,智訴,24,201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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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鐘蕙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133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鐘蕙蘭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賴鐘蕙蘭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不得販賣,且不得販 賣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 品,竟於民國99年5月間起,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吳文財」之人所販售之威而鋼藥品係仿冒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之註冊商標「VIAGRA」及如附表編號1至62所示「三體牛鞭 丸」等62種來路不明之藥品,均係從大陸地區販入,而未經 我國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輸入之禁藥,仍基於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及禁藥之犯意,向「吳文財」購入後,在臺北市 ○○區○○街與華西街口,以流動攤販之方式,以新臺幣 100 元至200元不等之價格,售予不特定民眾。嗣於100年1 月15 日凌晨4時許,在臺北市○○區○○街186巷1號前為警 盤查查獲,並扣得上開仿冒之威而剛及禁藥62種。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 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件被告賴鐘蕙蘭被訴違反藥事法 乙案,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於本院 行準備程序時就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法官告知被告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上開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 ,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第30頁背面、32頁背面、34頁背面),核與證人 林俊明、林進文關力豪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合,並有華 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見100偵6807號卷,第



31至32頁)、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見100偵6807號卷 ,第47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見100偵6807 號卷,第42至46頁)、現場採證照片(見100偵6807號卷, 第21至29頁)、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22日輝西 藥(100)法字第L011-11號函(見100偵6807卷,第30頁) 、林進文於100年8月10日庭呈照片1紙(見偵卷,第31頁) 附卷足參,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禁藥扣案可稽。而被告所販售 之藥品均係由大陸製造後輸入來台,此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 承在卷,是其所販售者為禁藥乙節,應堪是認。而被告前開 自白,與事實相符合,本件事證明確,犯行足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檢察官既有實行公訴之職權,於實行公訴時,依檢察一體之 原則,自得擴充、減縮起訴之犯罪事實,並得變更或更正原 起訴之法條。有司法院刑事廳90年2月2日廳刑一字第100299 號函(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10月份法律座談會結論)可資 參照。本件公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充犯罪事實為被告 除販售仿冒威而剛外,另販售偽藥62種部分,經核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以准許。是本案既經公訴人到庭擴充犯罪事實, 本院之審判範圍自應以擴充後之犯罪事實為基礎,先予敘明 。而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藥事法所稱「禁藥」, 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又藥事法第22 條 第1項第2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指該藥品未曾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有明文。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 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商標法第82條之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檢察官認被告係犯販賣偽藥,顯係誤 載,應予更正。被告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1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斷。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 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 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 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 ,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 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 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 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 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被告自99年5月間某日起至100年1月15日之販賣行為,具有 不斷反覆實行之特性,乃屬集合犯行為,應僅論以一罪。爰 審酌被告販售禁藥,不僅嚴重危害社會大眾身體健康,且該



來歷、成分均不明之藥品為消費者服用後,造成之風險難以 想像,又其侵害商標權人之商標,侵害合法商品之商譽,所 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 而被告家境狀況不佳,年事已高,無其他謀生技能及其犯罪 之動機、手段、販賣之時間、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63所示之威而剛為仿冒商標商品 ,且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業據被告供明 在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 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5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國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呂寧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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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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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體牛鞭丸 │ 瓶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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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牛寶膠囊 │ 瓶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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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虫草狀腎丸 │ 盒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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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美國酷哥 │ 瓶 │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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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天然植物偉哥 │ 盒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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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速效帝皇丸 │ 盒 │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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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藏鞭丸 │ 盒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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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康熙大弟 │ 瓶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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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一炮到天亮 │ 瓶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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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速效海狗丸 │ 盒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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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金毛獅王 │ 瓶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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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蟻力神 生精片 │ 盒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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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五夜神 │ 瓶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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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德國金剛 │ 瓶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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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美國猛男 │ 瓶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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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野狼 │ 盒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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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杜根精華素 │ 盒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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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命根子 │ 盒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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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持久金剛 │ 瓶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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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硬梆梆 │ 瓶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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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三鞭神力丸 │ 盒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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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虫草鹿茸蔘 │ 盒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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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雄起 壯陽 │ 盒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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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大老二 │ 瓶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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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生精片 │ 片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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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德國黑螞蟻 │ 瓶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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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癡情女狼 │ 瓶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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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虫草腎寶 │ 盒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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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魔根 │ 瓶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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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美國威哥王 │ 盒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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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美國立硬膠囊 │ 瓶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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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蟻粒神 │ 瓶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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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印度神油 │ 瓶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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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虫草鹿胎丸 │ 盒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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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威哥王 │ 盒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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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蟻力神 │ 瓶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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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頂級偉哥 │ 瓶 │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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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鶯王偉哥 │ 片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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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美國戰神 │ 瓶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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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勇士神油 │ 瓶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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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雄壯 │ 盒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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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至寶 │ 盒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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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虫草鹿鞭丸 │ 顆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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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偉哥真漢子 │ 盒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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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西力士 │ 盒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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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大寶貝 │ 盒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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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黑螞蟻 │ 盒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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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延時膠囊 │ 包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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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七鞭 │ 盒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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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非洲黑螞蟻 │ 包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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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極品狼1號 │ 盒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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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勃動力 │ 盒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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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佛寶 │ 盒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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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十鞭王 │ 盒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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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虫草鹿胎丸 │ 盒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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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藏八寶 │ 盒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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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宮寶 │ 瓶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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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雙響砲 │ 盒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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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藏寶 │ 包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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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牛黃解毒片 │ 盒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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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青草油 │ 瓶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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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延時油 │ 瓶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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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威而剛(仿品) │ 瓶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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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