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紹銘
選任辯護人 黃繼儂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
1601號、第1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紹銘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利百代麥克筆壹支沒收。 事 實
一、陳紹銘係同時具有美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因長期無法融入 臺灣社會,生活陷入困難,竟為引起公眾注意,基於恐嚇公 眾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 1 至6 所示不特定公眾往來之地點,以其所有之麥克筆在附 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玻璃窗、玻璃門或ATM 提款機上記載附 表編號1 至6 所示意指世界革命、炸毀銀行之文字,以此加 害生命、身體、財產之訊息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嗣 陳紹銘於民國100 年6 月11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臺鐵臺北 站內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捷運警察隊查獲,並 扣得陳紹銘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利百代麥克筆1 支,始悉 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 引用之傳聞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亦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 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無依法應排 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紹銘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臺北富邦銀行古亭分行員工李惠珍、證人即元大商業銀 行公館分行副理林惠盡、證人即第一商業銀行公館分行經理
簡文政、證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經理李聖芬於警 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經理陳素 琴、國泰世華銀行古亭分行襄理華學誠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 大致相符,且有現場照片17張、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8張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 圖各1 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 條之恐嚇公眾罪。被告所為附 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恐嚇公眾犯行,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 空間反覆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 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僅為引起 公眾注意,竟在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不特定公眾往來之地點,以麥克筆記載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意指世界革命、炸毀銀行之文字,以此訊息恐嚇公 眾安全,所為實屬非是,惟念其犯後坦白承認犯行,態度尚 佳,且前未曾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並考量被告係因長期無法融入臺灣社會,生活陷入 困難,為表達其不滿始為上開犯行,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為 美國大學畢業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扣案之 利百代麥克筆1 支,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恐嚇犯行所用之物, 此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度偵字第13755 號卷第6 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51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元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佳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
(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恐嚇文字 │
├──┼──────────┼─────────────┼──────────────┤
│1 │100 年6 月3 日夜間10│位於臺北市中正區○○○路三│「#world revolution」、「#│
│ │時19分許 │段100 號之「臺北富邦銀行古│bomb the bank」 │
│ │ │亭分行」玻璃門 │ │
├──┼──────────┼─────────────┼──────────────┤
│2 │100 年6 月3 日夜間10│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路三│「#world revolution」、「#│
│ │時28分許 │段293 號之「第一商業銀行公│bomb the banks」 │
│ │ │館分行」玻璃窗 │ │
├──┼──────────┼─────────────┼──────────────┤
│3 │100 年6 月3 日夜間10│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路三│「#world revolution」、「#│
│ │時30分許 │段281 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bomb the banks」 │
│ │ │行公館分行」玻璃窗 │ │
├──┼──────────┼─────────────┼──────────────┤
│4 │100 年6 月3 日夜間10│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路三│「world revolution」、「# │
│ │時35分許 │段275 號之「元大商業銀行公│bomb the banks」 │
│ │ │館分行」玻璃窗 │ │
├──┼──────────┼─────────────┼──────────────┤
│5 │100 年6 月3 日夜間10│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路三│「world revolution 」、「# │
│ │時45分許 │段149 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bomb the banks」 │
│ │ │行」玻璃窗 │ │
├──┼──────────┼─────────────┼──────────────┤
│6 │100 年6 月3 日夜間10│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路三│「#world revolution」、「#│
│ │時55分許 │段125 號之「臺灣土地銀行古│bomb the banks」 │
│ │ │亭分行」提款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