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緝字,100年度,12號
TPDM,100,審易緝,12,2011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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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緝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家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161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方家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86年6 月7 日上午11時許,在臺北市○○○路○ 段49號前, 竊取游偉麟所有之車號GKJ-411 號機車,得手後供己其用, 因於暑假欲返回香港僑居地,乃於同年7 月初某日,在設於 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林口鄉○○路46號之國立華僑語言 先修班學校內,將上開機車交予不知情之李國威(業經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保管騎用,嗣李國威於86年7 月27日 上午8 時30分許,在該校內騎乘該機車,為警當場查獲,因 認被告方家祺涉有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於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 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 本件被告行為時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規定為:「追 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二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 ,10年。三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 年。四1 年未 滿有期徒刑者,3 年。五拘役或罰金者,1 年。前項期間自 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 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修正後之刑法第80條則規定為:「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二犯最重本 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三犯最重本 刑為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四犯最重本 刑為1 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 年。前項期 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 為終了之日起算。」。本件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 百元以下罰金。」,是依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追訴時效期 間為10年,新法之追訴時效期間則為20年。比較新、舊法結



果,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其較為有利,揆諸前開修正後之刑 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 。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並一體 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方家祺被訴涉犯竊盜罪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6年7 月28日開始偵查,於87年2 月27日 提起公訴,於87年4 月9 日繫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惟因管 轄錯誤移送本院審理,嗣因被告方家祺逃匿,經本院於88年 6 月30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等情,有本院88 年北院義刑新緝字第532 號通緝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 本院88年度易字第1033號全案卷宗(含偵查卷宗)屬實。又 被告方家祺所涉上開竊盜罪之最重法定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 未滿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追 訴權時效為10年,復依同法第83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並 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本件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 年6 月期間,共計為12年6 月,是 本件追訴權時效自被告方家祺犯罪行為成立之日即86年6 月 7 日起算為12年6 月。惟檢察官自開始偵查至本院發布通緝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 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時效 既無不行使之情形,並無時效進行問題,自應加計此部分期 間(計1 年11月7 日),再扣除該案自起訴至繫屬本院期間 (計1 月11日),是本件之追訴權時效業已於100 年10月3 日完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被告方家祺 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顧正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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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