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0年度,79號
TPDM,100,審交附民,79,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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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周倢伃
被 告 王國清
指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89號業務過失重傷害刑事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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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