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56號
聲 明 人 林春榮
原 告 李施佩蓮
李修仁
李碧月
李文廷
李修竹
李碧姿
李汝鏘
李汝成
黃李綉鸞
李東熹
李靜
李東曉
李信
李東昇
李東興
上原告與被告廖林玉合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明人承受被告廖林玉合與原告間之訴訟。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貴院99年度訴字第2556號聲明人之母即被告 廖林玉合與原告間租佃爭議事件,業經於民國100年8月2日 判決,惟被告廖林玉合於100年8月9日死亡,聲請人為廖林 玉合之單獨繼承人,爰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等語。二、上聲明意旨,核與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 院家事法庭函相符,依法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