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10號原 告 許水昌原 告 方束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複 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複 代理人 陳政宏律師被 告 黃潮佳訴訟代理人 楊聘 黃麗敏參加訴訟人 黃梨接被告黃潮佳.被 告 陳蔣娥 陳杰璿 陳色桐 陳秋林 林陳兆花 陳次男兼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陳銀票即陳銀漂被 告 陳定明 陳美玉 陳美鑾 陳清傳 陳彩 陳秀蘭 陳美秀 陳美汶即陳美月上列七人訴訟代理人 林陳兆花 巷2號被 告 陳阿雀 陳東寅 二巷1號 王有順 王蝦 號 王玉寶 樓 王添進 王玉蘭 王玉春 林金池 巷8弄40號 陳桂鳳 74弄1號二樓 陳洽源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素秋被 告 賴美惠 陳彥良 陳怡伶 陳彥志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賴美惠被 告 王加雯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莉亞被 告 陳榮燦 陳榮傑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金雲被 告 張宏義 陳林素珠 林秋香 林陳桂滿 林夏娟 林長錦 弄5號 林映余 劉椿來 巷12號 劉淑惠 劉淑芬 劉信昌 巷12號 劉淑瓊 劉德勝 巷12號 陳錦秋 號 林國良 之3訴訟代理人 張春菊被 告 林建安 陳永松 陳永尚 陳永和 7號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陳銀票即陳銀漂被 告 蔡早 林鄭美英 林萬財 林添隆 林明煌 林宏文 謝秀鳳 號 林玉雪 陳榮洲 陳淑銘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三黃氏金繼承人欄中關於「賴秀鳳」之記載,應更正為「謝秀鳳」。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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