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610號
TCDV,99,訴,1610,201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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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10號
原   告 許水昌
原   告 方束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 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政宏律師
被   告 黃潮佳
訴訟代理人 楊聘
      黃麗敏
參加訴訟人 黃梨接被告黃潮佳.
被   告 陳蔣娥
      陳杰璿
      陳色桐
      陳秋林
      林陳兆花
      陳次男
兼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陳銀票即陳銀漂
被   告 陳定明
      陳美玉
      陳美鑾
      陳清傳
      陳彩
      陳秀蘭
      陳美秀
      陳美汶即陳美月
上列七人
訴訟代理人 林陳兆花
            巷2號
被   告 陳阿雀
      陳東寅
            二巷1號
      王有順
      王蝦
            號
      王玉寶
            樓
      王添進
      王玉蘭
      王玉春
      林金池
            巷8弄40號
      陳桂鳳
            74弄1號二樓
      陳洽源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素秋
被   告 賴美惠
      陳彥良
      陳怡伶
      陳彥志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賴美惠
被   告 王加雯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莉亞
被   告 陳榮燦
      陳榮傑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金雲
被   告 張宏義
      陳林素珠
      林秋香
      林陳桂滿
      林夏娟
      林長錦
            弄5號
      林映余
      劉椿來
            巷12號
      劉淑惠
      劉淑芬
      劉信昌
            巷12號
      劉淑瓊
      劉德勝
            巷12號
      陳錦秋
            號
      林國良
            之3
訴訟代理人 張春菊
被   告 林建安
      陳永松
      陳永尚
      陳永和
            7號
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陳銀票即陳銀漂
被   告 蔡早
      林鄭美英
      林萬財
      林添隆
      林明煌
      林宏文
      謝秀鳳
            號
      林玉雪
      陳榮洲
      陳淑銘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三黃氏金繼承人欄中關於「賴秀鳳」之記載,應更正為「謝秀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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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