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間因請由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9月
16日99年度建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207,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680,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定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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