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930號
TCDV,100,除,930,201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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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陳佩君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2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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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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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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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瑞韋股份有限公司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軍│100年3月16日│5,175元 │0000000 │ │
│ │聰明 │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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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張啓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精│100年5月20日│19,060元 │0000000 │ │
│ │ │武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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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盧桂甘 │元大商業銀行台中分│100年3月31日│1,545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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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尚品商行王建民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100年4月30日│7,8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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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