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台鎮製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泳鴻
被 上訴人 順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0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0年1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 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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