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住戶規約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107號
TCDV,100,訴,3107,201111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07號
原 告 黃異琦
被 告 富宇春天社區第三屆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福民
本件原告與被告富宇春天社區第三屆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住戶
規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
,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社區住戶規約無效事件,核其標
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
起訴(參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24號、96年度台抗字第368號
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
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因本件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
1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
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