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1年度,39號
NTDM,91,交聲,39,200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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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三九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
投監理站所為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投監五字第裁六五|JA00四九三九號裁決
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裁決書意旨略以:被處分人甲○○騎乘車牌號碼HC9|五四0號重型機車, 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七時十分許,在中興虎山路,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 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經南投縣警察局 交通隊逕行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一 項及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裁處罰緩新臺幣一萬五百元。二、本件異議人甲○○堅決否認上情,並以伊於上開時日並未騎乘首開車輛,不可能 在上址騎車違規,且異議人未曾收受任何違規罰單,又本件收受罰單之簽收人印 章亦非異議人所有,再裁決書所載異議人之身分證字號亦與異議人所有之號碼不 符等語置辯。
三、經查:㈠本院依司法院所授權使用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經由網際網路上查詢結果 ,系爭車牌號碼HC9|五四0號重型機車之所有人係東楠車業商行,該商行之 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核與南投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上所載之車主姓名相符,且亦與裁決書上所載內容相符,是該機車顯非異 議人甲○○所有。㈡依南投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東楠車業商行之負責 人為侯素華,雖該商行於九十年二月二日辦理歇業,然該機車並無任何異動情形 ,此觀之上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即明,而依卷附掛號回執觀之,原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其簽收人印章姓名類似於侯素華,而與異議人甲 ○○之姓名完全不符。㈢依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函送之甲○○ 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案卷內所附資料,案卷內並無任何證據足認係異議人自東 楠車業商行借、租用系爭機車而騎車違規;且查依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上所載之騎乘機車人員性別為男,核與異議人之性別為女(參卷附法務部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明顯不同,自難認異議人確為是日騎乘機車之人。 據上,本件查獲違規之車輛非屬異議人所有,且無證據足認異議人曾借、租用系 爭車輛而騎車違規,原處分機關之上開裁罰,尚與法未合,揆諸前揭說明,爰撤 銷原處分,併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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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