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070號
TCDV,100,訴,3070,201111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70號
原   告 俊國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生智
被   告 高仁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7677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1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