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50號
原 告 瑞聯天地A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正中
被 告 蔡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第116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