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598號
TCDV,100,訴,2598,201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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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598號
原   告 王政修
原   告 蔡鳳英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美敏
被   告 葉輝霖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100年度附民字第32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政修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鳳英新臺幣參佰玖拾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吳美敏新臺幣參佰捌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 同意或僅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吳美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吳美敏 新臺幣(下同)403萬56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原告將該 項聲明之金額變更為383萬4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被告亦同意,與上開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葉輝霖曾於民國(下同)96、97年間,在嘉 義地區佯以投資購買折價禮券、有門路可介紹至農田水利會 上班及投資急需資金周轉等為幌子,向被害人吳美華等人詐 騙1300萬餘元後,逃匿至臺中市。其明知已因前開詐欺案件 ,詐得數千萬元款項並未清償,又無任何財產,且無穩定工 作收入來源,亦無資力償還借款或購買禮券,復不認識議員 、立委之人,未從事任何投資,又於98年11月至99年6月間 並無大額禮券來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重施故技, 先以代購小額折價禮券等方式,分別取得原告王政修、蔡鳳 英、吳美敏等人之信任後,遂自98年11月間起至99年6月21 日止,佯以其有管道可取得「政治禮券」,並願以8至9折價



錢轉售各大百貨公司或大賣場,邀約投資購買折價禮券等為 幌子,先後為如附表一所載之各次詐欺取財犯行,致原告王 政修、蔡鳳英吳美敏等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先後交付款項 予葉輝霖收受(詐欺時間、地點、手段、金額均如附表一所 示)。嗣葉輝霖於99年6月21日約定交付禮券及清償借款之 時間遲未出現並避不見面,則原告王政修蔡鳳英吳美敏 等人始知受騙,並提出告訴,為警查獲等情,業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656號、 99年度偵字第23319號、99年度偵字第23876號),並經本院 刑事庭以100年度訴字第8號判處罪刑在案。被告以詐欺之不 法方式騙取原告王政修蔡鳳英吳美敏3人之金錢,造成 原告王政修蔡鳳英吳美敏分別受有60萬元、395萬4000 元及383萬4000元之損害。為此,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分別賠償原告王政修蔡鳳英、吳 美敏等語。並分別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二、被告方面:對於原告王政修蔡鳳英吳美敏所主張前開事 實不爭執,並願意給付原告王政修蔡鳳英吳美敏前開請 求之金額,亦即對於原告王政修蔡鳳英吳美敏3人之前 開請求(即訴訟標的)逕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查被告就原告王政修蔡鳳英吳美敏3人前開 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表明願意如數給付(見本院100年11 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則被告顯已就系爭訴訟標的為認諾 ,依前開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王 政修、蔡鳳英吳美敏分別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395萬 4000元及383萬4000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即10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之賠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另按本於被告認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依被告之認諾 而為原告3人勝訴之判決,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應就前開判 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84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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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詐欺 │詐欺時間(民國)、地│被害人付款│金額(新臺幣)及票據發票日 │證據名稱(卷證所在處) │
│號│對象 │點、手段及金額(新臺│及被告交付│ │ │
│ │ │幣) │取信所用之│ │ │
│ │ │ │憑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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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政修│99年4月初,葉輝霖佯 │1. │ │1.證人王政修於調查局調查之證述(詳法│
│ │ │稱同年6月間有鄉鎮長 │本票號碼 │ │ 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卷第49至50頁│
│ │ │及鄉鎮民代表的地方選│TH0000000 │5萬6500元(99/04/15) │ )、於偵訊之證述(詳99年度偵字第14│
│ │ │舉,屆時競選總部會有│TH0000000 │5萬6500元(99/04/15) │ 656號卷第79至86頁)、於本院審理之 │
│ │ │許多廠商以禮券方式贊│ │ │ 證述(詳本院卷第128至129頁)。 │
│ │ │助之政治獻金,告知王│2. │ │2.本票2紙(詳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 │
│ │ │政修以投資的方式事先│葉輝霖手寫│ │ 處卷第51頁)。 │
│ │ │支款項,屆時可以8至9│字據 │ │3.葉輝霖手寫字據(詳法務部調查局高雄│
│ │ │折之價格取得禮券,並│ │ │ 市調查處卷第52頁)。 │
│ │ │可代其轉售給百貨公司│ │ │ │
│ │ │的專櫃小姐,賺取其中│ │ │ │
│ │ │的差價,王政修因而陷│ │ │ │
│ │ │於錯誤、信以為真,即│ │ │ │
│ │ │於同年4月15日分2次先│ │ │ │
│ │ │後交付5萬元(共10萬 │ │ │ │
│ │ │)、5月7日交付20萬元│ │ │ │
│ │ │、5月10日交付10萬元 │ │ │ │
│ │ │、5月17日交付5萬元、│ │ │ │
│ │ │5月24日交付5萬元、6 │ │ │ │
│ │ │月7日交付10萬元,前 │ │ │ │
│ │ │後共分7次於王政修的 │ │ │ │
│ │ │辦公室以現金交付葉輝│ │ │ │
│ │ │霖,葉輝霖則開立右列│ │ │ │
│ │ │本票取信於王政修。葉│ │ │ │
│ │ │輝霖另於99年5月17日 │ │ │ │
│ │ │在王政修辦公處親筆書│ │ │ │
│ │ │寫字據(內容為投資購│ │ │ │
│ │ │買20萬元禮券可獲利2 │ │ │ │
│ │ │萬4000元、購買10萬元│ │ │ │
│ │ │禮券可獲利1萬3000元 │ │ │ │
│ │ │、購買5萬元禮券可獲 │ │ │ │




│ │ │利9000元)交由王政修│ │ │ │
│ │ │,以取信於王政修。王│ │ │ │
│ │ │政修共計交付60萬元予│ │ │ │
│ │ │葉輝霖收受。 │ │ │ │
├─┼───┼──────────┼─────┼───────────────┼──────────────────┤
│2 │蔡鳳英│99年1月間至99年6月間│本票號碼 │ │1.證人蔡鳳英於警詢、調查局調查之證述│
│ │ │,葉輝霖蔡鳳英佯稱│TH0000000 │11萬元(99/03/15) │ (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偵查卷│
│ │ │有百貨及賣場禮券,可│TH0000000 │33萬6仟元(99/04/12) │ 第14至16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
│ │ │以8至9折的價額販售,│TH0000000 │68萬4仟元(99/04/17) │ 處卷第24至25頁)、於偵訊之證述(詳│
│ │ │並可代其售給百貨公司│TH0000000 │57萬元(99/04/17) │ 99年度偵字第14656號卷第34至39頁、 │
│ │ │的專櫃姐,賺取其中的│TH0000000 │22萬8仟元(99/04/12) │ 第79至86頁)、於本院審理之證述(詳│
│ │ │差價,蔡鳳英陷於錯誤│TH0000000 │22萬元(99/03/10) │ 本院卷第129頁背面至第131頁)。 │
│ │ │、信以為真,陸續交付│TH0000000 │82萬6仟元(99/04/10) │2.本票7紙(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 │
│ │ │現金22萬8000元、22萬│ │共297萬4仟元 │ 案偵查卷宗刑案偵查卷第19至21頁) │
│ │ │元、82萬6000元、33萬│ │ │3.本票2紙:票號TH0000000、發票日99/4│
│ │ │6000元、68萬4000元、│ │ │ /12;票號TH0000000、發票日99/4/10 │
│ │ │57萬元、ll萬元予葉輝│ │ │ (詳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卷第26│
│ │ │霖購買禮券,葉輝霖另│ │ │ 至28頁)。 │
│ │ │陸續簽立8張本票以取 │ │ │ │
│ │ │信於葉鳳英蔡鳳英共│ │ │ │
│ │ │計交付297萬4000元予 │ │ │ │
│ │ │葉輝霖收受。 │ │ │ │
├─┼───┼──────────┼─────┼───────────────┼──────────────────┤
│3 │蔡鳳英│99年5月中旬,葉輝霖 │1. │ │1.證人蔡鳳英於警詢、調查局調查之證述│
│ │ │另以南投地區某立委要│支票號碼 │28萬元(99/06/26) │ (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偵查卷│
│ │ │成立競選服務處資金不│UA0000000 │(發票人睿明實業有限公司) │ 第14至16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
│ │ │足為理由,持右列支票│2. │ │ 處卷第24至25頁)、於偵訊之證述(詳│
│ │ │向蔡鳳英調現借款,蔡│支票號碼 │35萬元(99/06/30) │ 99年度偵字第14656號卷第34至39頁、 │
│ │ │鳳英誤信葉輝霖日後確│DB0000000 │(發票人聯永興實業股份有限公)│ 第79至86頁)、於本院審理之證述(詳│
│ │ │有還款之能力與意願,│3. │ │ 本院卷第129頁背面至第131頁)。 │
│ │ │遂陷於錯誤,共計交付│支票號碼 │35萬元(99/06/30 ) │2.支票3紙影本及退票理由單(詳法務部 │
│ │ │借款98萬元予葉輝霖收│DB0000000 │(發票人聯永興實業股份有限公)│ 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卷第29至31頁) │
│ │ │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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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吳美敏│98年11月12日起至99年│本票號碼 │ │1.證人吳美敏於調查局調查之證述(詳法│
│ │ │6月11日止,葉輝霖佯 │TH0000000 │6萬6000元(99/02/02) │ 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卷第33至35頁│
│ │ │稱其能出售折價禮券,│CH656328 │11萬元(98/11/02) │ )、於偵訊之證述(詳99年度偵字第 │
│ │ │吳美敏信以為真、陷於│TH0000000 │6萬6000元(99/06/11) │ 14656號卷第34至39頁、第79至86頁; │
│ │ │錯誤,先後於98年11月│TH0000000 │40萬3600(99/06/05) │ 99年度他字第3835號卷第34至37頁)、│
│ │ │2日交付10萬元現金、 │TH0000000 │205萬5000元(99/06/05) │ 於本院審理之證述(詳本院卷第179至 │




│ │ │99年2月2日交付6萬元 │TH0000000 │11萬元(99/05/19) │ 180頁)。 │
│ │ │現金、99年4月15日左 │TH0000000 │102萬8000元(99/06/05) │2.本票7紙(詳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 │
│ │ │右交付票號LX0000000 │ │ │ 處卷第36至38頁)。 │
│ │ │、LX0000000之支票( │ │ │3.通話明細單(詳99偵字第14656號卷第 │
│ │ │為吳美敏蔡鳳英借得│ │ │ 52至55頁)。 │
│ │ │,面額各為20萬7000元│ │ │4.支票2紙(詳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 │
│ │ │,嗣均已兌現)、99年│ │ │ 處卷第39至42頁)。 │
│ │ │5月19日交付10萬元現 │ │ │ │
│ │ │金、99年6月5日交付 │ │ │ │
│ │ │310萬元現金、99年6月│ │ │ │
│ │ │11日交付6萬元現金, │ │ │ │
│ │ │而葉輝霖於收受現金時│ │ │ │
│ │ │各簽發交付右列本票取│ │ │ │
│ │ │信於吳美敏吳美敏共│ │ │ │
│ │ │計交付383萬4000元予 │ │ │ │
│ │ │葉輝霖收受(其中342 │ │ │ │
│ │ │萬元為現金,41萬4000│ │ │ │
│ │ │元為支票票款)。 │ │ │ │
│ │ │(起訴書誤載總金額為│ │ │ │
│ │ │406萬56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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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