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580號
TCDV,100,訴,2580,201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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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580號
原   告 立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誥
被   告 曾朝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零貳佰伍拾捌元,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與訴外人鼎天商務大樓管理委員會就坐落 於台中市○○區○○路4段955號之鼎天商務大樓簽訂委任合 約書,將該社區之綜合管理維護事項委由原告處理,原告則 派駐被告於該社區擔任總幹事乙職,負責收取管理費及製作 財務報表等公寓大廈事物管理服務等。豈料,經鼎天商務大 樓管理委員於民國100年4月間就該社區之財務報表進行查核 ,發現該社區自97年11月到100年4月,經被告經手收款金額 ,有應收已收而未入帳之款項,共計達83筆,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910,258元,此有被告虧空款項總數及被告簽收相 關收據可證。因被告自身經濟壓力,已無餘力補齊上開虧空 款項,被告遂向原告報告此事,且對於虧空金額總數不予爭 執,此有被告自白書可證。關於被告虧空之金額,已由原告 先行賠償予鼎天商務大樓管理委員會,原告爰依民法第188 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910,2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的請求沒有意見,同意原告請求,認諾 原告的請求。對於侵占的金額及事實均無意見。對於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100年度偵字第215 89號),被告有收到,沒有意見。對於原告起訴書所附的單 據沒有意見。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 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所謂為 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 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 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 第84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被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



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復可參照。經 查:本件原告之主張,業據其提出鼎天商務大樓委任合約書 、虧空款項明細、收費單據(均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589號卷宗核 閱無訛,且經被告於10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 「同意、認諾原告請求」等語(見言詞辯論筆錄第1頁), 應認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所為主張及聲明,向本院為承認,揆諸前揭規定及 說明,即生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認諾之效力,本院毋須 再行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應本於被 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命被告應給付原告910,25 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又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列各款之判決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已為認諾一節,業如前述,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宣告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1款、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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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