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196號
TCDV,100,訴,2196,2011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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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96號
受裁定人即
上 訴 人 陳文煥
      陳至中
      陳建中
      龍甲寶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衣凡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陳文煥陳至中陳建中、龍甲寶股份有
限公司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196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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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甲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