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631號
TCDV,100,訴,1631,201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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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31號
原   告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楊清郎
被   告 洪耀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
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門牌號碼台中市大平區○○○街55巷30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台中市太平區○○○街55巷30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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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