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0年度,56號
TCDV,100,親,56,201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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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56號
原   告 管英琇
被   告 管井
被   告 張陣
被   告 管晨舒
被   告 管翊茹
被   告 管在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次按因非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 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足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經本院於民 國一00年十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一00年十一月八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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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