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41號
原 告 星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崧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友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買回股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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