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628號
TCDV,100,補,1628,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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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28號
原 告 三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華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
區○村段213-36地號土地上之同段10817號建物(即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路18號19樓)之左露台,面積約為63.93平方公
尺,回復原狀返還原告,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露台之價額(
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據,敘明每平方公尺多少元?),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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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