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19號
原 告 薛黃完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10,003,445元,應繳裁判費100,088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88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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