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72號
原 告 俊國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生智
送達代收人 翟韻芬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仁裕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392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
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