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固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541號
TCDV,100,補,1541,201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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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41號
原 告 劦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重穎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即
被告德鎮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揭裁判費5,01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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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鎮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劦億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