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永匠有限公司
之2號
法定代理人 洪永傑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昇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25,7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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