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31號
原 告 張榮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達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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