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鄭永春
複代理人 王淑如
相 對 人 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周連昌為相對人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海麗光碟科技公司)前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限期於 民國98年3月31日前,完成董事、監察人之改選,惟相對人 海麗光碟科技公司逾期未改選,致原董事、監察人職務當然 解任,原登記之公司負責人業已塗銷,從而相對人海麗光碟 科技公司目前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即陷於不明之狀態,致聲 請人無法對相對人海麗光碟科技公司續行強制執行。爰依公 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相 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 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公司法第208 條之1 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 法院聲請。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董事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 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 期屆滿時,當然解任;監察人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連選連 任。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 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 ;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公司法第 195 條、第217條定有明文。
㈠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債權憑 證影本、相對人海麗光碟科技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證。依 上開相對人海麗光碟科技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相對人海麗光 碟科技公司董事長周連昌、董事有周連來、周連續、周民、
林尾明及許厚模5人,監察人為邱秀珠,董事及監察人之任 期均自民國 (下同)92年10月30日起至95年10月29日止3年, 依上開規定,相對人海麗光碟科技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均屆期 仍不改選,則上開董事及監察人,自期限屆滿時,均即當然 解任,堪予認定,且上開變更登記表並已經經濟部商業司註 「限期於98年3月31日前完成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 逾期董事、監察人職務當然解任。」。是相對人海麗光碟科 技公司迄今尚無合法推選之董事行使職權,致相對人海麗光 碟科技業務無法順利運作,即有使相對人海麗光碟科技公司 受損害之虞,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相對人海麗光碟科 技公司洵有設置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又聲請人為相對人海麗 光碟科技公司之債權人,其基於行使債權之必要,對相對人 海麗光碟科技公司而言,自屬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聲 請人具狀聲請為相對人海麗光碟科技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聲請人於100年8月29日具狀陳明表示選任相對人海麗光碟 科技公司前董事長周連昌為臨時管理人。本院審酌周連昌為 相對人海麗光碟科技公司之前董事長,且聲請人前聲請相對 人海麗光碟科技公司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係以周連昌與 相對人海麗光碟科技公司為連帶債務人,周連昌對於上開債 務知之甚詳,應為適當之公司臨時管理人,且將有利於相對 人海麗光碟科技公司業務之繼續運作或清理。爰選任周連昌 為相對人海麗光碟科技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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