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台中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葉樹姍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律師
被上訴人 溫棟樑
張陳靜江
上 訴 人 林秋桂
廖梁素珠
陳張美玉
陳澄江
楊澺棋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台(臺)中市文化局」記載,均應更正為「台(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王 銘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