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140號
TCDV,100,消債更,140,201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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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
聲請人   郭坤源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陳明華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郭坤源自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下午1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保全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資產僅新台幣 (下同)13,810元,負債總額達7,185,382元,聲請人前與 債權銀行協商,債權人提出180期0%,每月須清償29,023元 ,惟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台塑汽車公司,加計獎金後平均每月 收入約6萬餘元,聲請人須負擔本人、配偶及1名就學中子女 之必要生活費用約42,000元,無法負擔上開金額。依聲請人 所積欠之債務,聲請人實無力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 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非從事營業活動之人,所積欠債務未 逾1200萬元暨其前與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與最 大債權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聲請人已無法清償債 務等情,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債權人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 知書等為據;次查債務人現任台塑汽車公司,加計獎金平均 月收入約6萬餘元,其須負擔本人及配偶、1名就學中子女之 生活費用,亦有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支出單據及戶籍謄本等 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其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 信。
四、綜上,聲請人請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准予更生,揆 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五、至於保全處分部分,因本件既經准予更生,則債權人非依更 生程序不得行使權利,自無依保全處分再予限制之必要。從 而,債務人請求保全處分,核無必要,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0年11月16日下午2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淑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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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