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0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訴訟代理人 李俊良
被 告 劉素宜
楊進來
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