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呂靜芯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被 告 陳淵
陳黃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
複 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玥彤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國城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請提出就系爭不動產為繼承登記之有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