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817號原 告 高寳侑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薛淑玲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