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817號
TCDV,100,婚,817,201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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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817號
原 告 高寳侑
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薛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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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